分类目录归档:未分类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倡议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16年2月16日 ,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在人口密集区推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 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做殡葬改革和生态文明的推动者和传播者,为绿色广州做出贡献!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

提标扩面

2010年,广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试行办法》,对本市低保、低收入人员实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全免。2019年1月,广州市完成减免办法修订工作,对困难人员殡葬公共服务实行提标扩面,扩大减免对象范围和减免项目。本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6类群体可免除9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最高免除金额提升至3030元。

覆盖非户籍

2016年9月起,广州市把非户籍居民纳入免除范围,在广州市辖区内去世并在广州市殡葬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也可申请减免费用。广州实施户籍、非户籍、困难群众的3大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全面建成了普惠共享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2018年,全市免除户籍和非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60649例,免除费用5913.35万元;减免困难群众1109例,减免费用153.96万元。

一站式办理

为提升服务标准,广州简化工作流程,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实行一站式办理。丧事委办人可在经办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由殡仪馆在结算时直接予以免除。全市各殡仪馆均在业务大厅公示减免对象、减免项目、减免标准、减免流程,业务员主动做好提醒提示工作。广州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火化的,其家属或委办人可以到属地镇街申请费用报销。

广州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百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丧事咨询、丧事策划、殡仪服务、丧葬礼仪、善终用品、优选墓地等项目。公司秉承“逝者安息,生者安心”的服务理念,圆满规划人生百年。

本中心秉承“厚养薄葬、积功累德、丧事简办、增幅添寿”的经营理念,坚持“顾客至上,锐意进取”服务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中心专业团队将以较贴心的服务,较低的价格竭诚为您服务,
主营范围:

A、墓地
1.根据您的要求免费接送参观选墓;
2.免费提供选墓咨询服务及代办购墓优惠业务;
3.购墓后我们免费协助您完成取骨灰盒下葬等一切事宜;
4.帮助您为故去的亲人选择一个环境优美、风水极佳的“人生后花园”,让人世间的爱情、亲情和友情在这里延续!
B、殡葬用品(殡仪馆自营厂家,用品齐全、价格较低)
本中心直销高中档寿衣、骨灰盒及其他殡葬用品,用品齐全、批发价格全市较低。
C、殡葬服务(殡葬白事一条龙全方位服务,团队专业、服务周到)
本中心提供24小时的白事一条龙服务,服务项目:

寿衣、骨灰盒、纸牛马轿、香蜡纸炮、租赁床板、设灵堂、灵堂挽帐、奠字灯笼、开光送路、贡桌用品、起灵,防腐注射、脱穿衣、美容、开光、送路、辞灵、代办火化、火化车、冰棺,经班、执事、旗锣、伞扇、孝衣经棚、鲜花、洗相、租棺罩、租大客车等一切殡葬白事服务,为您解除一切丧事烦恼,且价格优惠,欢迎致电垂询!

服务区域:全广州
服务承诺: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原则,全方位提供殡葬礼仪服务;
服务宗旨: 以便百姓、利百姓、为百姓,节约薄利为宗旨;
工作准则: 服务至上,文明用语,接听耐心,记录准确,处理及时,操作规范,完整归挡;
工作内容: 受理登记,咨询服务和丧葬用品等全套服务;
收费标准: 全市较高标准服务、全市较低的服务价格。

安葬种类: (专业一条龙服务)
1.环保葬(植树葬,草坪葬)
2.碑葬(双人墓,家族墓,艺术墓)
3.壁葬(寺院,祠堂)
4.海葬(数量有限)
5.专业起坟

广州市召开2019年清明工作新闻通报会

 3月20日,广州市召开2019年清明工作新闻通报会,广州目前生态节地安葬率已经达到83%,今年广州将开启骨灰撒海活动常态化,4月1日起,“广州殡葬”微信公众号,可全年进行预约登记,全年出海告别活动也将多批次进行。而4月1日至30日,在广州市火葬场将设置临时报名点,继续接受骨灰撒海、新塘华侨公墓花坛葬预约,并新增市银河公墓花坛葬预约服务,提供全市生态葬法和相关政策的咨询。

    去年广州各类拜祭场所共接待拜祭群众601万人次  据统计,2018年清明期间全市各类拜祭场所共接待拜祭群众601万人次,车辆81万多台次。今年将继续倡议引导广大市民错峰低碳出行。
今年清明拜祭高峰期预计会出现在4月5日、6日、7日(清明法定假日)、13日、14日、20日、21日(周末双休日),每天的拜祭高峰期将集中在上午8:00-11:00。预计高峰期间每天将会有超过20万的群众前往银河园地区祭扫。

    今年银河园地区的停车位仍相当紧张,建议市民群众尽量选择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拜祭,减少自驾车前往,避免出现交通拥堵象。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清明信息,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另外,市民政局和主要祭扫场所将通过网站、短信、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发布温馨提示和拜祭情况信息,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拜祭环境。
实现预约登记常态化和出海告别活动多批次   广州将继续倡导丧葬礼俗改革、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推广文明祭扫。其中,今年将开启骨灰撒海活动常态化,改变以往集中登记、一批次出海的方式,实现预约登记常态化和出海告别活动多批次。4月1日起,“广州殡葬”微信公众号,可全年进行预约登记;清明期间也可在火葬场现场预约,5月起可到常设办公地点(燕岭路394号)办理骨灰撒海相关业务。以往骨灰撒海都是集中登记,然后在年底11月份集中出海,时间上有限制,现在开启常态化之后,随时可以预约登记,而且会根据登记量和群众需求来确定出海告别活动次数和时间,不再局限于一年一次。
4月1日至30日,将设置生态葬咨询预约便民服务点,在市火葬场设置临时报名点,继续接受骨灰撒海、新塘华侨公墓花坛葬预约,并新增市银河公墓花坛葬预约服务,提供全市生态葬法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此外,市银河公墓、市新塘华侨公墓在清明大忙期间,也专门设置花坛葬登记处。通过多种形式推广绿色葬法。
推行鲜花换纸钱、鲜花换鞭炮    此外,今年加大绿色祭扫的推广力度。白云山思园2018年实现全园绿色祭扫,今年将继续通过志愿者劝导、鲜花换纸钱等方式巩固不烧纸钱香烛等拜祭用品的改革成果。市银河公墓已提前发送短信通知,将全面推行绿色祭扫,公墓内不焚烧纸质拜祭品,清明期间将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劝导和开展鲜花换纸钱工作。呼吁市民积极配合市银河公墓推行绿色祭扫,不在墓园内焚烧纸质祭品。祥安墓园、金钟墓园、正果万安园等公墓继续推行鲜花换纸钱、鲜花换鞭炮的活动。今年广州市将继续推广牌位拜祭、鲜花拜祭、网络拜祭、错峰拜祭等文明低碳的祭扫形式。
清明期间,市银河公墓、市殡葬服务中心还将继续为困难家庭提供“送骨灰上门”服务,以及推出“请亲人回家”便民措施,市民可领回骨灰回家中拜祭。全市主要拜祭场所将继续为市民提供无烟拜祭。
此外,清明期间广州还将开展多样化的生命教育活动。4月5日上午,将联合在银河公墓举办“缅怀革命先烈”公祭仪式,启动 “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专题系列展览。

广州死亡证明办理

广州死亡证明办理

在家中(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持家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
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户籍地、常住地的)
签发《死亡证》

在养老机构内正常死亡
①内设医疗机构的,可直接由设在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②无医疗机构的,由养老机构出具《广州市养老机构死亡报告书》,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凭第二联接运),家属凭《报告书》第三联 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

在医疗机构或在送医途中死亡
由负责救治、接诊的执业医师签发《死亡证》
在医疗机构或在送医途中死亡

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核定,法医所在部门签发《死亡证》
非正常死亡

无法判定是否正常死亡的
由公安部门判定
①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②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所在部门签发《死亡证》

申请补发流程
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
补发办法:
①已经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
②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到第四联

注意
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氏)。

广州殡仪馆电话:020-81980156,全天24小时丧葬服务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8〕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和《广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民〔2017〕7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现就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方式和条件
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以及骨灰寄存等,其安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骨灰寄存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骨灰楼及骨灰安放地。
(二)海葬由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逝者符合以下情况的,逝者的2名家属可免费参加骨灰撒海活动:
1.生前为广州市户籍居民;
2.非广州市户籍2017年7月1日后在我市死亡的。
(三)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由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公墓提供。
二、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由民政部门核定的,为群众提供骨灰寄存服务的公益性骨灰楼及骨灰安放地单位,从2017年开始,每年对骨灰楼(安放地)存放的每具骨灰补助10元。
(二)逝者在2013年1月1日后死亡,且生前为广州市户籍的参加2017年及以后由市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海葬活动,海葬逝者骨灰的委托办理人每具骨灰发放补贴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委托办理人是指逝者生前依法委托办理骨灰撒海事项的受托人或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
(三)由民政部门核定的经营性公墓,为群众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服务的,每具骨灰补助经营性公墓300元。
(四)在民政部门核定的经营性公墓,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立碑的丧葬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具骨灰补助委托办理人500元:
1.安葬的骨灰生前为广州市户籍人员;
2.安葬骨灰的委托办理人为广州市户籍。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骨灰寄存补贴的公益性骨灰楼及骨灰安放地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申请,明确寄存骨灰数量、规模、收费等事项。区民政部门应按照现行殡葬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严格审核,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列入本地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核定单位。
(二)领取骨灰撒海补贴的,在办理参加骨灰撒海活动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
1.逝者《死亡医学证明书》;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
3.参加骨灰撒海活动证明;
4.《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申领表》;
5.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死亡证、户口簿、公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撒海活动业务办理人凭证等;
6.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
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审核所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在撒海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将补贴划入委托办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补贴。
(三)领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补贴的经营性公墓应向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提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申请,明确安葬方式、面积、规模、收费等事项,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列入本地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四)领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补贴的个人,向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公墓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经营性公墓同意后,资金补贴由公墓先行垫付发放。公墓发放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结算。
四、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一)骨灰寄存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由区民政部门及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骨灰安放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份对上一年度寄存的骨灰数量进行统计汇总,将《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适用)》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收集、制表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核定后,作为申报市本级负担年度预算资金的依据,市本级负担的资金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项目,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各区;区民政部门协同区财政部门再将市、区负担的款项拨付至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年度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1月31日前向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报送上一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海葬(骨灰撒海)活动以及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由市民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三)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由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份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广州市区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结算清册》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核定后直接将款项拨付至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将《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个人适用)》、购买协议等材料存档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应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补力度,提供资金扶持,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应加强对公益性骨灰寄存设施人员队伍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安放地)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可参照当地政府雇员标准执行。
(二)各区应及时落实节地生态安葬补助资金,保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落实。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公墓单位、公益性骨灰寄存单位办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补贴的,应当责令申领单位或个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穗民〔2013〕35号)同时废止。

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宗教局:
《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民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从2018年6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全国所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各地可依据地方法规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6月下旬)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18年7月-9月上中旬)
各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表)。8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要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18年9月中下旬)
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地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要报请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整改情况的考核,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9月底前)
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民政部等部门将对全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把整治成果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并为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提供政策依据。全国专项整治情况将于9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情况的检查。公安机关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地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四)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各地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活动期间,民政部等部门成立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举报投诉电话为010-58123044,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要于2018年7月15前报送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9〕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减免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下列居民:
(一)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委托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清洗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遗体冷藏存放(4日以内),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1班次),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卫生纸棺1个,每副不超过500元;
(七)普通骨灰盅1个,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八)骨灰寄存(10年以内),每具不超过700元;
(九)普通寿衣1套,每套不超过400元。
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仪馆按实际发生金额与民政部门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导致遗体冷藏时间超过4日的,经死者户籍地民政部门同意,可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5日,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0130元。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广州市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七条  死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五)类困难群众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计划生育特别帮扶对象证明;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的,还需提供遗体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死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类困难群众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经审核同意报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复核。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的,还需提供遗体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去世后遗体在异地火化的,由其丧事承办人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
第十条  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复核。同意减免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审核(复核)部门认为丧事承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丧事承办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丧事承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复核时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特困人员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
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各级财政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
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
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和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死者为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殡仪馆或伊斯兰教协会每年度末按规定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送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死者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区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执行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殡仪馆殡仪一条龙服务 

广州殡仪馆殡仪一条龙服务 
1.24小时供购从往生地点引灵魂回家的一切用品(大香、路票、买路钱)
2.在家里的竖灵用品(放大相、白布、香、香炉、纸、蜡烛、等)
3.24小时供购寿衣、寿被、头枕、脚枕、陀罗被(亦叫解难被)、路引、后辈发财被、红 白被、黄白被等等
4.白布、黑布、红布、白花、孝衣、等等戴孝用品
5.回礼手巾包(吉仪)
6.骨灰盒、骨灰盅、大金塔(装全骨用)
7.瓷像、炭相、放大相(竖灵、出殡专用)
8.刻墓碑、骨灰盒刻字、骨灰盅刻字
9.正果万安园合作单位(可预约去墓园看墓地)
10.四会聚福宝墓园合作单位(可预约去看墓地)

(一)、服务项目:
代办死亡证、上门设置灵堂、告别厅预定、火化炉预定、订送花圈、寿衣、寿被、骨灰盅、遗像放大、安排车辆接送、提供戴孝、入殓、取灰、骨灰寄存、下葬、转红、上位等服务。全过程均有专业礼仪师陪同指导。

(二)、工作准则:服务至上,文明用语,接听耐心,记录准确,处理及时,操作规范,完整归挡。

(三)、承诺:价格透明化、消费自愿化、服务人性化、技能专业化,以人为本、诚信服务原则,提供殡葬礼仪服务。为了加强服务质量和提高公司信誉度,一律实行告别仪式后结账。

(四)、服务宗旨:以便百姓、利百姓、为百姓、节约薄利为宗旨。 坚守承诺,服务周到,使您放心满意,放松您沉重的心情,顺利把丧事办好。

殡仪咨询 订做寿衣 遗像制作 遗体接运 遗体整容 灵堂布置

广州市殡仪馆

广州市殡仪馆以“丧属至上 优质服务”为服务宗旨,已于2001年通过ISO9001、ISO14001国际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07年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管理规范,诚信经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殡仪服务团队,致力于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广州市殡仪馆座落在天河区燕岭路418号,隶属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位处市区中轴线的北端,交通便利,占地面积16.2万平方米,设有26个告别厅,绿树成荫,长廊花圃,四季鲜花常开,环境幽雅清新,年平均处理遗体约3万具。主要提供接听报丧电话、收运遗体、遗体护理、遗体修复整容、遗体出殡以及火化遗体等业务,及协助办理各项国际运尸业务。曾先后被评为“广州地区花园式单位”、“广州地区优秀花园式单位”、广州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窗口单位标兵”、“文明服务示范单位”、“诚信建设示范窗口”、“抗击非典标兵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以及广东省“文明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