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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8〕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和《广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民〔2017〕7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现就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方式和条件
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以及骨灰寄存等,其安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骨灰寄存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骨灰楼及骨灰安放地。
(二)海葬由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逝者符合以下情况的,逝者的2名家属可免费参加骨灰撒海活动:
1.生前为广州市户籍居民;
2.非广州市户籍2017年7月1日后在我市死亡的。
(三)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由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公墓提供。
二、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由民政部门核定的,为群众提供骨灰寄存服务的公益性骨灰楼及骨灰安放地单位,从2017年开始,每年对骨灰楼(安放地)存放的每具骨灰补助10元。
(二)逝者在2013年1月1日后死亡,且生前为广州市户籍的参加2017年及以后由市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海葬活动,海葬逝者骨灰的委托办理人每具骨灰发放补贴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委托办理人是指逝者生前依法委托办理骨灰撒海事项的受托人或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
(三)由民政部门核定的经营性公墓,为群众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服务的,每具骨灰补助经营性公墓300元。
(四)在民政部门核定的经营性公墓,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立碑的丧葬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具骨灰补助委托办理人500元:
1.安葬的骨灰生前为广州市户籍人员;
2.安葬骨灰的委托办理人为广州市户籍。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骨灰寄存补贴的公益性骨灰楼及骨灰安放地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申请,明确寄存骨灰数量、规模、收费等事项。区民政部门应按照现行殡葬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严格审核,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列入本地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核定单位。
(二)领取骨灰撒海补贴的,在办理参加骨灰撒海活动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
1.逝者《死亡医学证明书》;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
3.参加骨灰撒海活动证明;
4.《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申领表》;
5.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死亡证、户口簿、公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撒海活动业务办理人凭证等;
6.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
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审核所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在撒海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将补贴划入委托办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补贴。
(三)领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补贴的经营性公墓应向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提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申请,明确安葬方式、面积、规模、收费等事项,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列入本地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四)领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补贴的个人,向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公墓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经营性公墓同意后,资金补贴由公墓先行垫付发放。公墓发放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结算。
四、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一)骨灰寄存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由区民政部门及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骨灰安放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份对上一年度寄存的骨灰数量进行统计汇总,将《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适用)》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收集、制表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核定后,作为申报市本级负担年度预算资金的依据,市本级负担的资金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项目,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各区;区民政部门协同区财政部门再将市、区负担的款项拨付至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年度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1月31日前向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报送上一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海葬(骨灰撒海)活动以及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由市民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三)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由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份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广州市区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结算清册》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核定后直接将款项拨付至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将《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个人适用)》、购买协议等材料存档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应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补力度,提供资金扶持,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应加强对公益性骨灰寄存设施人员队伍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安放地)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可参照当地政府雇员标准执行。
(二)各区应及时落实节地生态安葬补助资金,保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落实。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公墓单位、公益性骨灰寄存单位办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补贴的,应当责令申领单位或个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穗民〔201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