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宗教局:
《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民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从2018年6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全国所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各地可依据地方法规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6月下旬)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18年7月-9月上中旬)
各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表)。8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要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18年9月中下旬)
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地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要报请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整改情况的考核,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9月底前)
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民政部等部门将对全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把整治成果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并为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提供政策依据。全国专项整治情况将于9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情况的检查。公安机关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地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四)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各地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活动期间,民政部等部门成立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举报投诉电话为010-58123044,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要于2018年7月15前报送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9〕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减免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下列居民:
(一)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委托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清洗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遗体冷藏存放(4日以内),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1班次),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卫生纸棺1个,每副不超过500元;
(七)普通骨灰盅1个,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八)骨灰寄存(10年以内),每具不超过700元;
(九)普通寿衣1套,每套不超过400元。
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仪馆按实际发生金额与民政部门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导致遗体冷藏时间超过4日的,经死者户籍地民政部门同意,可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5日,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0130元。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广州市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七条  死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五)类困难群众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计划生育特别帮扶对象证明;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的,还需提供遗体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死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类困难群众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经审核同意报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复核。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的,还需提供遗体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去世后遗体在异地火化的,由其丧事承办人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
第十条  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复核。同意减免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审核(复核)部门认为丧事承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丧事承办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丧事承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复核时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特困人员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
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各级财政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
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
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和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死者为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殡仪馆或伊斯兰教协会每年度末按规定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送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死者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区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执行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殡仪馆殡仪一条龙服务 

广州殡仪馆殡仪一条龙服务 
1.24小时供购从往生地点引灵魂回家的一切用品(大香、路票、买路钱)
2.在家里的竖灵用品(放大相、白布、香、香炉、纸、蜡烛、等)
3.24小时供购寿衣、寿被、头枕、脚枕、陀罗被(亦叫解难被)、路引、后辈发财被、红 白被、黄白被等等
4.白布、黑布、红布、白花、孝衣、等等戴孝用品
5.回礼手巾包(吉仪)
6.骨灰盒、骨灰盅、大金塔(装全骨用)
7.瓷像、炭相、放大相(竖灵、出殡专用)
8.刻墓碑、骨灰盒刻字、骨灰盅刻字
9.正果万安园合作单位(可预约去墓园看墓地)
10.四会聚福宝墓园合作单位(可预约去看墓地)

(一)、服务项目:
代办死亡证、上门设置灵堂、告别厅预定、火化炉预定、订送花圈、寿衣、寿被、骨灰盅、遗像放大、安排车辆接送、提供戴孝、入殓、取灰、骨灰寄存、下葬、转红、上位等服务。全过程均有专业礼仪师陪同指导。

(二)、工作准则:服务至上,文明用语,接听耐心,记录准确,处理及时,操作规范,完整归挡。

(三)、承诺:价格透明化、消费自愿化、服务人性化、技能专业化,以人为本、诚信服务原则,提供殡葬礼仪服务。为了加强服务质量和提高公司信誉度,一律实行告别仪式后结账。

(四)、服务宗旨:以便百姓、利百姓、为百姓、节约薄利为宗旨。 坚守承诺,服务周到,使您放心满意,放松您沉重的心情,顺利把丧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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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殡仪馆

广州市殡仪馆以“丧属至上 优质服务”为服务宗旨,已于2001年通过ISO9001、ISO14001国际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07年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管理规范,诚信经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殡仪服务团队,致力于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广州市殡仪馆座落在天河区燕岭路418号,隶属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位处市区中轴线的北端,交通便利,占地面积16.2万平方米,设有26个告别厅,绿树成荫,长廊花圃,四季鲜花常开,环境幽雅清新,年平均处理遗体约3万具。主要提供接听报丧电话、收运遗体、遗体护理、遗体修复整容、遗体出殡以及火化遗体等业务,及协助办理各项国际运尸业务。曾先后被评为“广州地区花园式单位”、“广州地区优秀花园式单位”、广州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窗口单位标兵”、“文明服务示范单位”、“诚信建设示范窗口”、“抗击非典标兵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以及广东省“文明单位”等。